(一)氣候環境分析
雷電因其強大的電流、炙熱的高溫、強烈的電磁輻射及猛烈的衝擊波可在瞬間產生巨大的破壞作用,從而造成雷電災害。我國是雷電災害較為嚴重的國家,從雷電密度分布來看,我國華南地區和西南部分地區是雷電多發區,而西北地區雷電相對較少。
長期以來,雷電災害不僅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亡,而且導致建築物、供配電係統、通信係統、電氣設備等損壞,引起火災和爆炸,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和不良的社會影響。據統計顯示,全世界每年有幾千人死於雷擊事故;2009-2012年間我國雷電災害直接經濟損失平均每年達40591.53萬元人民幣。
隨著人類生產生活的日益現代化,大量電子、電器和通信設備越來越廣泛地普及和應用,雷電災害逐年呈上升趨勢,其危害程度和範圍也隨之擴大,聯合國把它列為“最嚴重的十種自然災害之一”,因此防雷減災是人類社會必須重視的一項安全防護措施。而防雷檢測是解決雷擊安全問題、排除雷擊奉獻的第一環,非常重要。
(二)政策環境分析
《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中把公共安全“重大自然災害監測與防禦”列為“重點領域”;
《中國氣象事業發展戰略研究》明確指出氣象防災減災是國家安全服務的重要領域。
《國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2009-2020年》指出要整合現有區域性地閃定位網探測子站,形成覆蓋全國的地閃監測網,實現全國雷電實時監測信息共享。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明確規定強化信息安全保障、健全公共安全體係、建立國家安全體係等推動了防雷檢測市場的發展。
2015年4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取消“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防雷產品測試”“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布局圖”和“新遷建氣象站現址現狀圖、新址規劃圖”等4項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
2016年6月28日《國務院關於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 39號,取消了防雷工程資質許可,氣象局不再開展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認定申請的受理和審批;
2016年10月1日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31號令,降低了防雷檢測的進入門檻,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加入到防雷檢測市場中,防雷檢測由原來的政府壟斷行為轉向市場運行,未來也必將逐步的規範化管理。
(三)法規環境分析
隨著國家對防雷重視程度的日益提高,特別是青島黃島油庫特大火災之後,國務院下令公安部、勞動部和氣象局聯合在各地成立防雷中心,主管各地防雷工作。各個行業(包括中石油、中石化、電力、通信等部門)都陸續頒發了雷電災害防禦指導意見及行業技術標準,這為防雷行業的產業化形成了早期基礎條件。
作為上世紀90年代較為先進的技術標準之一的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標準也逐漸被我國所吸收和接納,並按照該標準對我國最早的建築物防雷標準GBJ57-83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國家標準GB50057-9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2000年、2010年分別修訂過一次,形成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2010)。
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針對建築物電子信息係統的防雷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法了《建築物電子信息係統防裂技術規範》(GB50343-2004),2012年修訂過一次,形成了《建築物電子信息係統防雷技術規範》(GB50343-2012)。
隨著防雷市場的日益發展,防雷檢測成為重要的市場領域,並逐漸從《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中脫離出來,2008年2月23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頒發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範》(GB/T21413-2008),2015年修訂了一次,形成了目前實行的《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範》(GB/T21413-2015)版本。
隨著防雷市場的不斷發展,各項技術規範也在不斷的變化和完善,這勢必將推動防雷檢測市場的逐步完善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