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8旗舰厅防雷裝置(包括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都是有使用壽命的,除正常的雷電帶來的損傷之外,還會受到人為和環境因素的影響,降低防雷裝置的效力和縮短使用壽命。
外部防雷裝置中的自然接地體和人工接地體都會隨著使用年限的增加而發生不同程度的鏽蝕、斷裂等;接閃裝置和引下線長期暴露在室外,會受到溫度、濕度、惡劣天氣(暴風雨、強雷暴、冰雪等)的影響,發生變形、腐蝕、斷裂等現象,也會受到人為私搭亂建而被覆蓋或斷裂,從而會影響防雷安全,帶來雷擊隱患。
內部防雷裝置中的浪湧保護器,其元器件(壓敏電阻等)為易損件,會隨著使用時間而產生性能不同程度的劣化、表麵汙濁、褪色、氧化等現象,影響其運行性能.
隻有通過每年常規的防雷檢測,測量出防雷裝置的各項參數,科學客觀地評價防雷裝置發揮的真實效力,才能準確地掌握防雷裝置的運行情況,做到心中有數,為雷電防護安全提供科學依據。
相關法律規範中對防雷檢測的規定及要求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0號《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0號《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四條: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4、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製度。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5、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21431-2015《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範》定期檢測周期規定:具有爆炸和火宅危險環境的防雷建築物檢測間隔時間為6個月,其他防雷建築物檢測間隔時間為12個月。